首页 > 六合公告 > 六合开业了 > 正文
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8-08-11 15:33: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
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市内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区县(自治县)内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经多年实践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不满五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应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六)跟师学习材料,包括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八)《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现场辨识中药申报表》(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跟师学习满五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材料;本条(八)款规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第十一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六)《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现场辨识中药申报表》(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条(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材料,本条(六)款规定的材料(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如有指导老师的,还需提供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导老师评价意见。

(一)《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重庆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现场辨识中药申报表》(涉及使用中药的考核人员需填写和提交)。

第十四条  申请考核人员应当一次提交考核申请材料。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仍未补正并提交的,不予受理其考核申请;存在提交虚假考核申请材料或近五年内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取消其报名资格。提交虚假考核申请材料的申请考核人员除取消当年报名资格外,2年内不得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涉及安全性及疗效无法判定时,考核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考核者公开自制药物制剂的组方,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由专家研究评估该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应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诊法技能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和模拟病案。

第二十一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应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医术专长陈述。由申请者自我陈述。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传承脉络;医术的基本内容和特点;适应症或适用范围;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有效性。

外治技术操作。考核内容包括:申报医术专长相关中医基础理论、模拟病案及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性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二十四条  内外兼有类考核按如下程序实施:

现场问答。由考核专家围绕申请者专长提问,申请者回答问题。

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由考核专家在申请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中随机抽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安全性评估;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考核。

第二十六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组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地或学习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考核合格者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申请者长期临床实践地或学习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举报查处情况书面回复举报人。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完善考务工作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中医类专家,应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中药类专家,应具有丰富的临床中药学知识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十五年以上,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第三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执业注册

取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注册。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根据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执业地点为重庆市,执业范围不超过《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核准范围。

(一)《重庆市中医(专长)医师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重庆市医疗机构中医(专长)医师聘用证明》;

(五)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未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申请注册还应当提交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四十二条 拟在市内多个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专长)医师,应当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向批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第四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不得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广告宣传等,首次监督检查应在注册后三个月内进行。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中医(专长)医师查处情况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一)培训课时达到48学时的;

(三)通过自学取得高一级学历的;

(五)年度取得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5分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list-style: none; border: 0px; font-size: 15px;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helvetica="" neue",="" "pingfang="" sc",="" "hiragino="" sans="" gb",="" "microsoft="" yahei="" ui",="" yahei",="" arial,="" sans-serif;="" font-variant-numeric:="" normal;="" font-variant-east-asian:="" letter-spacing:="" 0.544px;="" line-height:="" 24px;="" text-align:="" justify;="" widows:="" 1;"=""> 2018年7月26日印发


重庆六合学校咨询热线:18983922665、023-63839688

相关热词搜索: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 重庆

上一篇:开班通知!刺血疗法和舌下取栓”特训班8月10日、11日开班
下一篇:六合学校小儿推拿特训班圆满结业!学员收获满满!

分享到: 收藏
进 入
新 版
六 合
博物馆